转债代码:110971 转债简称:恒源转债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源转债”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恒源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9月24日(计息起始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利率为1.5%;
2、派发年度: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23日;
5、除息日为2008年9月24日;
6、兑息日为2008年10月7日。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恒源转债”至2008年9月23日止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恒源转债”从2007年9月24日(计息起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对于持有“恒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元;对于持有“恒源转债”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23日;
2、除息日为2008年9月24日;
3、兑息日为2008年10月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8 年9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恒源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恒源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恒源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恒源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恒源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8 年10月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恒源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恒源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 年9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机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
电话:0557-3986224 3982147
传真:0557-3986565 3982147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