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诉讼相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涉及与杭州镇远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8,240万股限售流通股及其对应的包括送股、转增股、派发的红利等孽息予以冻结,期限自2008年8月20日起两年(公司已于2008年8月23日公告)。
近日,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9504号《应诉通知书》及杭州镇远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案原告:杭州镇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5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陈永新。
本案第一被告: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号楼2410室。法定代表人刘松。
本案第二被告: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时平生。
原告认为:
1997年3月31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与第一被告(原名称:中国燃料总公司)、第二被告(原名称: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至1997年11月30日,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一被告借得款项至借款期满未能依约还本付息,第二被告也未尽保证义务。
2000年6月,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将其对两被告的上述借款债权一并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北办”)。华融北办受让债权后,第一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
此后,华融北办将上述全部借款主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等一并转让给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国通公司受让债权后,又授权华融北办以自己的名义处置债权。
2006年12月,华融北办与浙江远大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袜业公司”)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一并转让给远大袜业公司。
2008年5月12日,远大袜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资产包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被告。
因原告已受让取得原债权人对两被告的借款债权,两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
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99,984.5元,支付截止2008年6月24日的利息及损失人民币10,332,247.75元,合计人民币20,232,232.25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暂定本案于2008年10月30日上午10:30第一次开庭,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应诉。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