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8年09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