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 年半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部分披露了秦智杰(以下称为“原告”)诉贵州兴凯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凯公司”)、贵州安顺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公司”)、柳化股份及第三人贵州安能工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诉讼情况,详见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08 年半年度报告》。
2008 年9 月17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黔高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上述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秦智杰是安能公司股东,其有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本案秦智杰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三被告侵害安能公司合法权益,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及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柳化股份恶意串通实施了侵害安能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安能公司的利益受到实际侵害。因此,秦智杰关于由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柳化股份连带向安能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秦智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00元,由秦智杰承担。”
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