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9月17日,在天津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一号A座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9月11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李运丁、刘正浩、宋金球、郭魁元、万寿义、赫国胜、潘瑾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运丁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同意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恒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泰”)申请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注:本次担保是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提供的延续授信担保,原为天津国泰提供的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因该公司已按期履约,故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其提供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担保已解除。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08-07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9月17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恒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泰”)申请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是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提供的延续授信担保,原为天津国泰提供的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因该公司已按期履约,故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其提供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担保已解除。
本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1.5%向天津国泰收取担保费。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具有友好合作关系,但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认为该笔担保不存在风险。
截至2008年9月16日,本公司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零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天津国泰恒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韩志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注册号:120192000012190
成立日期:2006年7月
税务登记证:津地税120116789373241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会展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服务;投资咨询;科技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批发兼零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国泰的股东为吴红(持有60%股权)、天津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在将来有可能进行商业合作。
3、最近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07年12月31日 | 2008年6月30日 |
资产总额 | 424,184,991.50 | 495,404,179.22 |
一年内到期负债总额 | 0 | 0 |
流动负债总额 | 103,193,409.23 | 160,859,540.91 |
贷款总额 | 0 | 0 |
负债总额 | 103,193,409.23 | 160,859,540.91 |
所有者权益 | 320,991,582.27 | 334,544,638.31 |
2007年12月31日 | 2008年1—6月 | |
主营业务收入 | 719,412,630.15 | 320,094,571.49 |
主营业务利润 | 38,588,979.07 | 25,808,950.34 |
营业外收入(注) | — | — |
净利润 | 14,147,378.22 | 13,553,056.04 |
银行信用等级:A
天津国泰恒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32.47%
三、拟签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担保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注:本次担保是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提供的延续授信担保,原为天津国泰提供的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授信担保,因该公司已按期履约,故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其提供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担保已解除。
4、公司与天津国泰签署了《互保协议》:双方以各自的自有资产及无形资产为对方提供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拟为天津国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认为:天津国泰商业信誉值得信赖,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天津国泰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且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的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 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拟为天津国泰提供担保是合理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双方合作共同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08年9月16日,本公司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元,本公司此次实际为天津国泰提供担保的总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占200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5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