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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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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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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9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第一食品             编号:2008-019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19日下午在上海影城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130,115,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93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顺宝先生主持。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7月31日完成了产权交割。至此,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成为以黄酒生产经营为核心主业的上市公司。现将公司名称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ShangHai JinFeng Wine Company Limited。此项更名尚需获得工商部门批准。

      (同意票130,113,209股,反对票1,829股,弃权票39股,无效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8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予以法律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