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股数为12,502,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9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以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实施前流通股股本73,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实施股改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8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44,220,000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转增的股份。上述对价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则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2股对价股份。
本次股改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股东大会通过股改方案的情况
200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改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改方案。
3、2006年8月24日,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定向转增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8月24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改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股改期间,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和盛”)承诺:锦江和盛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锦江和盛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股改实施期间,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管理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州”)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正处于履行过程中。四川华州承诺:在公司股改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四川华州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
4、锦江和盛、四川华州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以及该股份的承让方承诺继续履行原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承诺的相关情况。
2007年8月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委托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锦江和盛持有的ST东源58,568,498股法人股和四川华州持有的ST东源1000万股法人股(共计68,568,498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被四川奇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集团”)和四川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置业”)以联合竞拍的方式竞得该标的。之后锦江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7]锦江执字第237、238-11号),裁定如下:解除对锦江和盛、四川华州持有的ST东源限售流通股的相关冻结和质押;锦江和盛持有的ST东源29,284,249股限售流通股和四川华州持有的ST东源500万股限售流通股过户给案外人奇峰集团,锦江和盛持有的ST东源29,284,249股限售流通股和四川华州持有的ST东源500万股限售流通股过户给案外人宏信置业。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已于2007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奇峰集团持有公司34,284,249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1%,宏信置业持有公司34,284,249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1%,该两公司合计持有公司68,568,498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2%。鉴于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是一致行动人,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均做出承诺,继续履行原锦江和盛和四川华州在股改中做出的承诺条件。
(二)承诺履行情况
1、锦江和盛履行了其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承诺。该等股份在2007年8月4日被司法拍卖并于2007年9月13日分别过户给竞得该股份的奇峰集团、宏信置业。
2、四川华州履行了其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承诺。四川华州按照股改方案向流通股股东实施了对价安排。
四川华州未履行“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承诺。该等股份在2007年8月4日被司法拍卖并于2007年9月13日分别过户给竞得该股份的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
根据锦江法院2007年9月19日出具的《公函》认定:原四川华州在股改中承诺,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签定的《股份转让合同》,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因四川华州持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属锦江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拍卖后裁定过户给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不属四川华州自愿转让行为,因此,四川华州关于该部分股权“将不转让给重庆渝富以外的第三方”的承诺,因与法院裁定相抵触,对该两家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又根据锦江法院2007年9月20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锦江执字第237、238-12号)认定: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分别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的11,251,046股应当解除限售并转入该两家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
3、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已做出承诺,继续履行原锦江和盛和四川华州在股改中做出的承诺条件。2007年10月8日,公司刊载了《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各自持有的11,251,04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9日。由于奇峰集团、宏信置业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熟悉和掌握《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该两公司在2007年10月至11月期间,共减持公司股份合计数为3,472,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其中宏信置业减持1,421,046 股,奇峰集团减持2,051,046 股。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奇峰集团、宏信置业亦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7年12月19日,公司刊登公告,披露了奇峰集团、宏信置业上述违规减持事项。奇峰集团、宏信置业亦已分别将该违规减持收益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后的全部收益移交给公司。目前,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已得到纠正。
4、根据公司股改中相关承诺,奇峰集团、宏信置业本次分别委托公司董事会申请解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251,04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合计为12,502,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限售。
三、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公司2007年8月24日刊载了《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17,502,09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27日。公司2007年10月8日刊载了《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2,502,09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9日。公司2007年11月16日刊载了《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5,0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1月19日。自该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总体上没有发生变化。
四、奇峰集团、宏信置业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不存在公司对该两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五、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关于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承诺
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均承诺:“作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发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转让行为,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关于出售解除限售股份计划及信息披露的承诺
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均承诺:“作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本公司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深圳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如果本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本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8年9月23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12,502,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1 | 四川奇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3,033,203 | 6,251,046 | 2.50 |
2 | 四川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3,033,203 | 6,251,046 | 2.50 |
合计 | 46,066,406 | 12,502,092 | 5.00 |
3、限售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目前,奇峰集团持有的公司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德阳市商业银行。
截止目前,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8,471,502股(占公司总股本3.39%)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仍处于司法冻结中。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7,117,663 | 34.84 | 74,615,571 | 29.84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41,051,257 | 16.42 | 41,051,257 | 16.42 |
3、其他内资持股 | 46,066,406 | 18.42 | 33,564,314 | 13.42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46,066,406 | 18.42 | 33,564,314 | 13.42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4、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924,184 | 65.16% | 175,426,276 | 70.16 |
1、人民币普通股 | 162,924,184 | 65.16% | 175,426,276 | 70.16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250,041,847 | 100.00 | 250,041,847 | 100.00 |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改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1、2007年10月至11月期间,奇峰集团、宏信置业曾发生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该等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除上述事项外,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已履行了其在ST东源股改中的相关承诺,目前亦不存在违反ST东源股改相关承诺的情况。
2、奇峰集团、宏信置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3、股东承诺函。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