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以传真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建议对本公司《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将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第五十九条内容后面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长效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和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的提议,将《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天津证监局《开展规范运作大检查的通知》(津公司监字[2008]88号)要求,上市公司须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中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根据上述要求,现将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原第二十九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以及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如对其拟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质押或持有衍生品种数量变化达到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如对其拟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质押或持有衍生品种数量变化达到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通知要求,不定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的问询,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及时书面回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3.关于审议《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之议案。
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建议将《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出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提交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的提议,将《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4. 关于对原短期融资券议案发布更正公告的议案。
本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以下简称“原短期融资券议案”)。根据以往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惯例,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司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短期融资券议案进行更正并发布相关更正公告,原短期融资券议案将变更为《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并将原短期融资券议案中的适用法律和审批机构名称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正,原短期融资券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编号:临2008-021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9月22日下午2:00在天津创业环保大厦(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1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6人,实到监事5人,监事张宝祥先生委托监事聂有壮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监事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文辉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监事全票通过了如下事项: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张宝祥先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西安子公司长驻工作,无法正常履行监事职责,因此张宝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大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李玉庆先生不领取监事薪酬,但其同时兼任公司部门或以上级别的管理职务,该类职务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监事会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同时认为李玉庆先生符合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聘任条件。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9月23日
附件1:李玉庆先生简历
李玉庆先生,43岁,1987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获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天津市评标专家资格。1987年至2000年先后任职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东郊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科、设备动力科,从事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先后任设备主管工程师、科长、副厂长等职。
2001年至2008年,先后供职于本公司东郊污水处理厂、水务分公司和生产运营部,任副厂长、厂长、水务分公司总经理、运营部经理和公司副总工程师等职务,从事公司运营管理工作,李先生多年从事水行业运营管理工作,熟悉水行业运营技术和生产运营管理,具有丰富的基层管理经验和水行业运营经验。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编号:临2008-022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的“本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74,984,445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30%)向本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函》和《关于将<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函》,建议在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对《关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以下简称“原短期融资券议案”)进行更正,该议案更正为《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并将该议案中的适用法律和审批机构名称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正,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关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更正为《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并将该议案中的适用法律和审批机构名称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前述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和更正事项提交2008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3日
附件:股东代理人补充委托表格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补充委托表格
本人姓名(附注1)
本人地址(附注2)
持有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A股/H股(附注3),
股(附注4),为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附注5)大会主席或地址为 为本人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出席2008年10月9日上午10点30分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五楼会议室举行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就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决议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之代理人可酌情决定赞成或反对。
决议案 | 赞成(附注6) | 反对(附注6) |
普通决议案 | ||
1.审议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
特别决议案 | ||
1.审议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
2.审议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签署(附注解)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委托人在股东名册上所登记之全名(H股股东请同时填写中英文全名)。
2.请用正楷填写委托人地址。
3.请划去不适用的股票类别。
4.请填上以阁下的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中与该等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5.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之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受委派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字人签字认可,否则视为委托无效。
6.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某项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某项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未填视为弃权。
7.股东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派代理人可自行酌情表决。
8.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董事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9. 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该表格由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则应连同签署人经公证核实之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开始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邮政编码300381)。采取传真方式送达亦为有效(传真86-22-23930126)。
10. 股东代理人代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携带已填妥及签署的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须以一式两份的形式填写;其中一份依据附注8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由股东代理人依照附注9于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
12. 填妥并交回股东代理委任表格,阁下仍可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