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作为关联股东,须于本次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所有议案回避表决。在计算前述议案表决情况时,上述三家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内。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23日在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078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93,568,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因重要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韩传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会议按照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题进行,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洋石油921”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93,250,74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318,2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4%;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包括
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