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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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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回制实施4年 150万辆问题车“回炉”
    2008年09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宦璐  
      业界呼吁提高召回规定的立法层次,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报记者 宦璐  

      

      即将到来的10月1日,是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整整4周年的日子。据统计,从2004年3月召回管理规定公布至今年9月以来,共召回120多次,涉及车辆约154.66万辆,这是汽车召回实施以来最直观的成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

      上海通用质量部负责人徐先生则告诉记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参与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也是汽车制造企业维护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上海通用汽车共实施了7次召回,涉及车辆总数为48403辆。

      “消费者对召回的正确认识是召回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司长汪立昕如是说。

      不可否认的是,召回法规具有一定的“负作用”。“短期内会抑制本土汽车工业。”资深汽车从业人士吴先生这样对记者阐述:本土整车的质量,以及零部件的质量还是较低的,召回风险较大。而全球的整车厂或者零部件制造商在这方面则很有研究和历史积累,能通过有效的试验来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召回的风险。

      北京执业律师蒋苏华则表示,召回法规的处罚措施较弱。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部分企业避重就轻,该召回的没有召回,而把汽车缺陷的维修、更换作为一种“售后服务内容”。也有的企业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也就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这些都是该召回法规的处罚措施弱所导致的。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法规存在着先天不足。因为它更多地具有对汽车行业的指导和引导意义,法律约束力不足。而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法》则是具有极强约束效应的法律,如果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能早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那么势必将产生更大的社会作用。上海通用质量部总监徐先生表示,“作为企业,我们也强烈呼吁提高《召回规定》的立法层次,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专门针对车辆本身的法律,这是一项很大的缺失。”蒋苏华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