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法院”)(2008)青羊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魏庆、魏勉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8月,原告魏庆、魏勉向青羊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将成都蜻蜓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 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魏庆,另外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魏勉,转让价格分别为99万元和1万元。
截止2008年7月末,蜻蜓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33万元,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按股份比例享有的权益帐面净值为221万元。
本公司于2008年8月29日收到青羊法院相关应诉通知书,并及时予以披露(详见2008-070号公告)。青羊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9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股份收购款2,166,507元。
(二)魏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股份收购款43,330元。
(三)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持有的蜻蜓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魏庆,将持有的蜻蜓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魏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魏庆负担3353元,魏勉负担28元,本公司负担3519元。
本公司认为,本次判决结果将使本公司能收回股权转让款221万元,同时也截断了蜻蜓公司长期以来给本公司带来的亏损,这将有利于本公司今后的健康发展,本次判决不会影响本公司本年度收益。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本案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