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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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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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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1版:信息披露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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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2008年10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担保函是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认购和申购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恒元或本基金、基金)并持有到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法律及本担保函规定之前提下,该基金的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认购保本金额和申购保本金额损失风险的保本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提供的可担保份额上限为八十亿份基金份额,担保责任金额为八十亿元人民币。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可担保份额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

      保本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申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申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申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申购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申购保本金额为0。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申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担保人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基金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3、在保本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4、保本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使担保人担保风险增大的。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担保函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