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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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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编号:临2008-03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9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10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胡联奎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7人,代表股份258,507,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8%。公司董事长胡联奎、副董事长王维航、董事郭先臣、刘建柱、执行董事刘燕京、苏纲、独立董事蓝伯雄、叶佛容,监事会主席卢孝威、监事欧阳莉辉、刘亚玲,董事会秘书胡家飞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合法地、有效地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加大移动商务业务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投入、补充运营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公司将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2)期限

      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65天(含365天)。

      (3)发行对象

      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加大移动商务业务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投入、补充运营资金、优化资本结构。

      (5)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6)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会议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并在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总裁王维航先生确定和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确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批次结构、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办理必要的手续,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规模及相关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等。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58,507,588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特申请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在IBM融资部提供三百万美元的 Juniper产品采购付款额度担保。这种方式下JUNIPER厂商给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的信用额度和帐期将从以前的200万(美元) 30天扩大至 300万(美元)60天。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58,507,588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资金40,000万元增资华胜天成(香港)有限公司,占有100%的股权。授权公司董事长胡联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王维航先生全权负责处理增资事务。所有增资文件由胡联奎先生和王维航先生联合签名后生效。授权胡联奎先生和王维航先生根据具体业务的进展情况来最终确定增资时间表。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58,507,588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孙蕊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