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6日上午9:00在南京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9 月23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会议由董事长沈光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6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副董事长丁明国先生因在外学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决议》;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以现金方式出资,发起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9%;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21%;南京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0%;
此项投资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同意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决议;
同意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2,100万元参与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21%;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1)、经公司总经理钟书高先生提名,聘任钱国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经公司总经理钟书高先生提名,聘任钱扣龙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经公司总经理钟书高先生提名,聘任蒋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因届退休年龄,蒋学平先生不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以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7日
附: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钱国平先生,男,45岁,大专学历,工程师 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任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纺织分公司副主任;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任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筹建组副组长;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8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钱扣龙先生,男,44岁,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 1999年4月至2004年9月任本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部部长;2004年9月至2008年9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8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总工程师。
蒋 笛先生,男,38岁,大学文化 2000年5月至2008年4月任本公司市场部副部长(中层正职);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本公司市场部部长;自2008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2008-025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关于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签署出资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6日,南京化纤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宜在南京签署了《出资人协议书》。
一、《出资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名称: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燕子矶伏家场
3、经营范围:商品房综合开发建设、销售、租赁、售后服务;新型住宅构配件、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国内贸易( 专项审批项目等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4、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管理形式: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6、注册资本及出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构成。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324.6万元,法定代表人沈光宇,以现金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美圆,法定代表人丁明国,以现金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
南京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冯建龙,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7、 缴付出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二、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