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8日,本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6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下属联通红筹公司与网通红筹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审核无异议。
至此,本次合并交易已取得交易所需的全部中国政府机关的核准、批准或同意。
此外,根据本公司之前披露的本次合并交易的生效条件,本次合并交易的生效和交割尚有待于进一步经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并取得其批准。
以上本公告所用词汇和术语与本公司之前公告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使用的词汇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报告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报告书》将一并披露。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2008-047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的修订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就本次合并交易报送的材料提出的补充和修改意见,本公司对2008年8月26日公告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本次合并交易的最新进展更新了本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1、 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逐项审议通过了合并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审议通过了因合并交易产生的本公司新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和联通红筹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安排以及CDMA业务出售交易。
2、 联通红筹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a) 合并建议;(b) 联通红筹公司根据合并建议发行新发行股份以及新发行美国存托股份;(c) 联通红筹公司特殊期权方案;(d) 新持续性关联交易 (e) 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CDMA业务;以及 (f) 修改联通红筹公司名称。
3、网通红筹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召开法院股东会议,批准了以协议安排方式进行本次交易;同日,网通红筹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a) 以注销股份的方式减少网通红筹公司股本;(b) 向联通红筹公司发行股份。
4、国资委于2008年9月17日发出《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104号)文件,批准了本次交易的方案与股权变动事项。
根据以上进展,更新了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第二章 本次交易概述”、“第三章 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第九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相关内容。
二、关于重大事项提示
在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说明了本公司承诺,本次合并交易完成后,将尽快完成并向投资者披露网通红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关于备考综合财务资料的释义
在本报告书“第一章 释义”中,补充了“备考综合财务资料”的定义。
四、关于一致行动的更新
根据网通BVI与联通BVI签署的《一致行动方协议》,更新本报告书“第二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的方案”中“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
五、关于换股比例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在本报告书“第六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之“二、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和公平合理性分析”从合并双方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内在价值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换股比例的合理性分析,并补充披露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六、关于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影响的分析与讨论
在本报告书“第七章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影响的分析与讨论”之“三、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的分析”中,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了补充的定量分析。
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对于合并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查范围补充说明为“除证券自营业务外”。
八、关于风险因素
在本报告书“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中对“提前偿还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由于CDMA业务出售交易已获本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在本报告书“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中删除“CDMA业务未能出售的风险”及“CDMA业务交易的未来不确定影响”的风险披露。
修订后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将一并披露,详见上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