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公司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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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22号)要求,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于2008年5月28日至9月4日对公司本部及所属9家分、子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2008年10月6日,公司收到了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津监[2008]76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分类归纳如下:
一、涉及科目分类不当,需重新进行分类的事项共计100,933,220.54元。该类调整只涉及科目调整,不影响损益。其中,主要科目调整项目如下:
1、公司本部及所属7家分、子公司2007年未纳入“应付工资薪酬”科目核算的工资性支出共计32,457,712.07元,其中部分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第二条第(五)项第3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三条的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集团公司对应列未列工资总额的问题进行汇总测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部分做纳税调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向所得人收回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后上缴。
2、天津赛诺制药有限公司自行开发的“丹参酚酸粉针剂”项目累计支出4,092,250.62元,在“其他应收款—开发费”科目挂账,未在“开发支出”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的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3、未对中央药业公司2007年12月31日应收、应付明细账户作重分类调整,金额5,620,638.6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七条的规定,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4、公司本部将收到的国家药品储备专项拨款3,500,000元,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医药储备实物尚未拨出,2007年会计报表调整专项应付款与相应存货对冲。根据《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二、涉及利润调整事项共计需调增2007年度利润5,712,554.73元,调减2007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2,413,300元。
三、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69,506.12元,由于调整后公司仍有未弥补亏损255,484,483.99元,该纳税调整事项不会影响2007年度利润。
四、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问题。
1、集团公司2007年末在合并报表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乐仁堂制药厂)53,000,000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资产(或者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未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2、集团公司未在200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61,498,224.68元。
3、集团公司200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可抵扣亏损的金额为111,290,000元,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可抵扣的累计亏损合计342,991,001.17元相差231,701,001.17元,披露金额不完整。
上述2、3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充分、完整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公司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决定》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由于此次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涉及公司本部及所属9家分、子公司,准确数字尚在核算过程中,待账务调整完成后,公司将就帐务调整结果与需交纳税款情况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