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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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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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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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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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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赤化转债”付息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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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赤化转债”付息的补充公告
    2008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证券代码:600227         编号:临2008-43

      转债简称:赤化转债         转债代码:1102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赤化转债”付息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08年10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赤化转债”兑付利息相关扣税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1、对于持有“赤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手可转债实际发放利息12.00元;

      2、对于持有“赤化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即每手可转债利息12.00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投资者补发相应的每手可转债利息款3.00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可转债发放利息15.00元。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证券代码:600227         编号:临2008-44

      转债简称:赤化转债         转债代码:1102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通知,集团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集团公司于2008 年10 月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63%。

      本次增持前,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32,384,6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22%;本次增持后,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32,88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9%。

      二、后续增持计划

      集团公司拟在未来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含已增持部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