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上午9时;
2、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第二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执行董事、总裁温枢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14,63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440,584,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74,05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一项,关于选举朱元巢先生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为512,850,747股,占投票总数的99.65%;反对票1,784,700股,占投票总数的0.35%;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的0%。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朱元巢先生当选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