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8年10月9日上午10:00时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 人,所持(代理)82026000 股份(其中:非流通股份82026000 股,社会公众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1 %。公司 4 名董事、 1名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张献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公司向首创建设公司归还借款6500 万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为756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份为0股)。
表决结果:同意756000股,占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公司邀请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赖成美、余良君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