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院已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起诉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纠纷案。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被诉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山西通信)、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6年5月11日,原告与山西通信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双方约定在授信有效期内(自2006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11日)原告向山西通信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山西通信以其拥有的位于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街以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127.03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取得价格为20,646,859元;经太原瑞友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2829.10万元),为该授信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为该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006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山西通信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山西通信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8日至2007年4月25日。山西通信至今未偿还借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计算至2008年6月24日的借款本息合计23279352.57元,及该日期起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用2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本案将于2008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有关情况特别说明
2006年公司董事会换届以来,针对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鹏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资产清查。接到传票后,公司又针对性地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特别说明如下:
(1)该担保事项没有履行公司的法定程序,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就该事项进行讨论,更没有形成任何关于该事项的决议;
(2)公司同时对贷款卡担保附注信息进行了查询,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未发现上述担保的记录;
(3)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为陈鹏飞,该担保事项为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鹏飞的个人行为,陈鹏飞本人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逮捕。
公司将积极进行应诉,并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256号《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