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8年10月10日上午9点在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开,董事长于爱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委托公司董事兼总裁高云飞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总计153,125,489股,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4名,所持股份总计152,850,000股;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275,489股。
本公司部分董、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本公司用持有的同江林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与广东伟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权进行置换的提案。
同意49,480,000股,反对275,489股,弃权0股,回避103,370,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49,755,489股的99.44%,获得通过。
2、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本公司以部分其他应收款为支付对价,受让广东伟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的提案。
同意49,480,000股,反对275,489股,弃权0股,回避103,370,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49,755,489股的99.44%,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