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乐清市宁康西路13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道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和审议议案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股东情况如下: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1人,代表股份147,295,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37,45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9,842,1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同意143,907,235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7.70%;
反对3,333,001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26%;
弃权55,6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投票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