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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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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8年10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38号文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8年9月2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净认购额(不含利息)为1,144,932,018.81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算成基金份额计1,144,932,018.8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243户。认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08,003.83元,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407,420.46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的583.37元为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归入基金财产。

      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折算的合计基金总份额为1,145,339,439.2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2,811,499.2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募集期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2%。

      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08年10月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8年10月 10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销售机构(包括场内和场外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和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询交易确认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确认对账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由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