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金融机构
  • 5:上市公司
  • 6:产业·公司
  • 8:书评
  • 9:信息大全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市场
  • T3:艺术财经·专题
  • T5:艺术财经·焦点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2008 年 10 月 11 日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4版:信息披露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9月业绩预亏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支付的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0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844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权证代码:031006         权证简称:中兴ZXC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本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的通知,中兴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增持人:中兴新

      2、增持的目的和计划:中兴新认为,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中兴通讯市值被市场低估。中兴新作为控股股东,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表达对中兴通讯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中兴新此次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增加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如需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中兴新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本公司股份。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4、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10月10日,中兴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中兴通讯A股2,272,87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17%,平均价格人民币21.99元/股。

      5、中兴新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6、中兴新拟在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

      7、其他事项:

      中兴新原持有本公司股份471,204,07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5.08%。10月10日,中兴新共增持本公司股份2,272,87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17%,平均价格人民币21.99元/股。截止到10月10日收盘,中兴新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73,476,94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5.25%。

      中兴新承诺:在增持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中兴新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告。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08-038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两项议案获得了通过。本次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

      ●公司新的办公场所将在2008年10月18日正式启用。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报刊载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2人,代表股权9632.79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5人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2票同意,占持有表决权股份9632.7969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办公场所迁移的报告》,公司办公场所迁移至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6楼1604室。2008年7月11日,董事会2008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提交的《关于出售保税科技昆明总部房产的报告》,拟将公司总部建筑面积总计为3906.86平方米。原账面价值为24,250,844.00元的所有房产出售。(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8-19号公告)

      2008年8月30日公司与云南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云南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证券大厦主楼1604室,面积为197.5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做办公室使用。

      本次办公场所迁移涉及工商登记变更,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云南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配合公司到房地产公司开具该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并提供给本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除此之外,可能将涉及银行、税务、公安、监管机构、政府其他部门要作相应的变更。公司除以公告的方式外还将以信函等方式通知相关机构及政府部门。

      在办理相关事宜后,公司新的办公场所拟在2008年10月18日正式启用。

      (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8-034号公告)

      2、《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 证券(基)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650011。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 证券大厦16楼1604室

      邮政编码:650011。”

      三、公司新的通讯地址

      1、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 证券大厦16楼1604室;(已变动)

      2、邮政编码:650011;(未变)

      3、电话号码:0871-3186316;(未变)

      4、传真号码:0871-3186312。(未变)

      四、股东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参加表决,也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五、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杨芸菲、王贵明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已经对出具该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其他

      本次大会没有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