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失误,本公司已于2008年9月26日披露的《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08_025)中的内容出现遗漏,现就上述遗漏内容作补充如下:
原公告内容“第二项”议案为:
1、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2、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现更正议案内容为:
1、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2、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3、原章程条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本公司就上述工作失误给投资者带来阅读上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充分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