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披露了公司存在诉讼事项的公告(详见2008年10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近日,有媒体发表文章,就该事项与对本公司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等作了相关报道,经公司征询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和原控股股东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表明如下意见: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意见如下: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核准和豁免要约收购批文后,正在积极实施重组工作。然而,由于原大股东海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隐瞒了10月8日公告的相关诉讼以及10月11日公告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增加了或有负债。为保障重组后上市公司资产不受侵害,本着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已敦促海星集团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解决上述新增或有负债问题。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且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各方履行重组相关协议的前提下,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方案实施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二、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表明如下意见:
鉴于海星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于2008年9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目前出现两宗诉讼事项问题,该事项可能会对重组进程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海星集团以前作出的承诺,海星集团意见如下:
1、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星集团、海星科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正常施工合同纠纷,海星科技在该诉讼中并不存在为其担保的事项,也不需要为其合同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最终判决需要海星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的,海星集团将信守已作出的承诺。
2、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星集团、海星科技、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海星集团将积极应对该诉讼,包括积极采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海星集团将按照已作出的承诺承担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3、目前,海星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重组有利于海星科技的未来发展,海星集团将全力解决上述诉讼事项,积极推进海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上述公告及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