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分红新规”),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且还剔除了股票分配方式,而只是以纯现金分配计入,这样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玩送股游戏就行不通了。
分红新规的出台是值得肯定的。不过,要让分红新规的利好作用得以发挥,使上市公司真的成为投资者的“现金奶牛”,给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投资回报,这还有待于股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利润分配是建立在上市公司有利润可分的基础上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得再高,但上市公司无利润可分,那么这种提高也就失去了意义。比如,对于一家业绩亏损的公司来说,即便是分红比例达到了100%,它能提供给投资者的红利仍然只能是“零”。而且,对于盈利的企业来说,只有那些盈利高的公司才能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现金分红,而那些微利企业,能提供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则是非常有限的。假如一家企业每股收益为1元,另一家企业每股收益只有0.10元。那么同样按30%的比例分红,前者提供给投资者的红利每股可达0.30元,而后者则只有0.03元,两者给投资者的回报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是要让分红制度成为一种对所有上市公司都有效的强制性的制度。分红新规确定的分红比例是个硬性指标,但它的强制性只是局限于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对于那些暂时没有再融资计划的公司,就鞭长莫及了。因此,要让分红新规能给所有的投资者都带来必要的投资回报,就必须使分红新规的效力遍布所有的上市公司。为此,有必要把上市公司的分红与公司管理层的加薪、股权激励、福利待遇等结合起来,以改变上市公司有钱给高管涨薪却无钱向股东分红的局面。
其三,目前的除息制度与红利税征收办法,是对利润分配制度的颠覆,造成了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亏损越大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为恢复现金分红的本来面目,使之切实成为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这种人为的除息制度应予废除,红利派发后,股价是否除息由市场自行决定。同时取消红利税。
其四,在现金分配时,大股东获得的是绝对的最大部分;而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又退居一边,不履行应尽的职责。这是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它也因此而造成了利润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因此,要让分红新规充分发挥其利好作用,就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再融资制度,规定大股东按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的所有再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