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因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农行西城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08年7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08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6号)。
二、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2007年4月5日、2008年2月3日、2008年2月4日、2008年3月12日与农行西城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笔,金额为9640万元,由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和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化肥)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2008年3月26日和2008年4月4日公司在农行西城支行的两笔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和2400万元的借款已经逾期,农行西城支行于2008年4月10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偿还到期贷款本金4200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宣告其余3笔合计544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本金5440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热电集团和金石化肥对上述款项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情况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借款9640万元及其利息。
2、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借款42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3800元,由本公司负担。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9163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由于本公司在中信石家庄分行的借款已经逾期,中信石家庄分行于2008年4月1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与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9500万元及利息。目前该事项尚未判决。
2、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目前公司正在上诉,尚无法估计对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对于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6号。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