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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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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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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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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8年10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名称:天坛生物         编号:临2008–038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10月22日

      ●除息除权日:2008年10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0月30日

      一、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 以2008年6月30日总股本4882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分配4394.25万元;

      2. 发放年度:2008年度中期;

      3. 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 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9元;

      5.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6. 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81 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9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7.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10月22日;

      2.除息除权日:2008年10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0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除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联系电话:010-65762911

      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

      3.邮政编码:100024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