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投资者还可通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网上交易地址为www.yhfund.com.cn。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若增加新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8年10月20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赎回费率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1年 | 0.5% |
1年≤持有期<2年 | 0.2% |
持有期≥2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四、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
五、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相关业务的解释权归属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