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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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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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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8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08-02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近日获悉,因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继续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融公司”)所有的由广西国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代持的“南宁百货”限售流通股12708822股及其孳息,冻结期从2008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

      我司10月8日披露的公告中涉及国力公司代中海融公司持有“南宁百货”股份事项,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现就此事项有关进展情况作以下澄清说明:

      1、本公司于10月8日获知国力公司为中海融公司代持“南宁百货”股份事项(以下简称“代持股份事项”)后,予以了及时披露。

      2、本公司多次就代持股份事项致函国力公司督促其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将其代持股份事项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我司,但该司均未予以回复。

      3、关于国力公司名下持有“南宁百货”股份先后被三家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本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在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之规定,依法致函有关法院提醒其将有关涉案的法律事实书面通知我司。

      我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力公司代持股份事项及相关涉案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