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大股东山西太原理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理工资产”)通知,该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煤运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1,320,000股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变动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目前,理工资产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4,897,6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67%;根据理工资产与煤运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理工资产拟将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1,3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其中,10%为无限售条件股份,10%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可在2008年11月10日上市流通),以203,580,000.00元的价格(6.50元/股)转让给煤运集团。
二、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后,煤运集团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1,3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理工资产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3,577,6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7%;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2008年10月10日,山西省国资委作出批复《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08]445号),同意煤运集团收购理工资产所持本公司20.00%的股份。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股权转让事宜须逐级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规定,煤运集团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1,790,000元,支付至理工资产指定账户;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文批准股份转让后的5个工作日内,煤运集团应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1,790,000元,支付至理工资产指定账户。
五、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理工资产和煤运集团已分别于本公告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