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2008)乌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乌市中院就本公司诉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牛生物公司”)和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如旋,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
被告:1、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 (原名:新疆金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58号。
2、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96号。
本公司向乌市中院提起两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有关款项和承担诉讼费。
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2008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乌市中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金牛生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给付本公司人民币3200万元
2、金牛生物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债务,以金牛投资公司在抵押担保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3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本公司。
本案争议标的3200万元,给付标的3200万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1800元,由金牛生物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本公司已预交,乌市中院不再退还。金牛生物公司应交纳的受理费201800元在案件执行时一并给付本公司。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据悉,本案被告方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除此案外,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被告方将在上诉期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在审理期限内终审裁定本公司胜诉,将降低本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并对本公司现金流带来积极影响。因案件尚未完全结案,最终的裁定时间和结果未能确定,因此无法准确计算该事项对本期的具体影响数额。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乌中民二初字第83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