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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见投资入主S*ST物业没戏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本报记者 徐锐

      

      尽管历经4年,但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卓见投资”)收购S*ST物业70.296%的国有股一事却仍未有终结的迹象。

      S*ST物业今日公告,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投资”)发来的相关通知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投资送达的相关《民事裁定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2007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书”未明确具体的履行事项,且对“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的范围未进行阐明。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履行要约收购股份的义务,从而不能确定本案合同是否解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卓见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随着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卓见投资入主S*ST物业一事也再次被搁浅。

      S*ST物业70.296%的国有股转让事宜还要追溯到4年前。2004年初,深圳投资启动S*ST物业(当时称S深物业)70.296%的国有股权转让工作。2004年11月,卓见投资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于2005年4月1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卓见投资向证监会报送的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未获批准,理由则是“采纳了国资委的意见”。据了解,国资委之所以不同意此次收购,主要是因为S*ST物业前董事长反映,上述股权转让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4亿元左右。

      在此背景下,卓见投资随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股权出让方深圳投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卓见投资则应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

      然而,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并未得到深圳投资及相关方的有效执行,卓见投资随后则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深圳市中院则在今年7月向深圳投资下达了相关执行令,要求后者履行已生效的上述裁决。深圳投资随即则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有业内人士表示,卓见投资收购S*ST物业国有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波折,主要原因是在于其较低的收购均价。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国有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卓见投资受让S*ST物业股权的新计价基准应该是其二级市场的股价。虽然S*ST物业股价这一年来出现大幅下跌,但即使以公司昨日3.06元/股的收盘价计算,该价格仍比当初净资产溢价15%的1.204元/股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很多,在此背景下,履行原有协议基本没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