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转送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民事起诉书》,内容为:原告为交行天津分行,被告为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燕宇);同时收到天津二中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97号)和《传票》。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民事起诉书》,内容为: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
负责人:付钢
2、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区柳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晖
3、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名称: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一号半山花园晓峰阁1768房
法定代表人:陈勇
4、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现办公地址:围堤道与黄浦路交口峰汇广场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君鸿
《民事起诉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绿源(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03年10月29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2号签订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贷款1980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履行,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1保证合同;与被告天津燕宇(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约定后,被告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罚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被告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依法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
三、本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司已公告披露的《诉讼公告》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诉天津绿源、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燕宇一般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刊登于2008年6月17日、6月20日、6月28日和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和本次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但会给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民事起诉书》;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97号);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