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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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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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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版:信息披露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补充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向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无偿划转公司股份
    有关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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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补充公告
    2008年10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08-04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

      现对《实施公告》中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补充如下: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3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03 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7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