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岳慧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孟长舒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38,751,505.97 | 494,476,214.65 | -11.27 |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元) | 298,217,282.98 | 310,603,011.84 | -3.99 |
每股净资产(元) | 0.51 | 0.54 | -5.56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5,545,188.16 | 128.04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27 | 128.04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272,643.14 | -12,385,728.86 | -719.82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74 | -0.0214 | -722.22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 | -0.021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74 | -0.0241 | -640.00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43 | -4.15 | 减少1.2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43 | -4.69 | 减少1.27个百分点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元) 扣除方式:分项扣除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54,764.00 | ||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 -500,000.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35,416.81 | ||
合 计 | 1,590,180.81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36,040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 8,535,853 | 人民币普通股 |
巨化集团公司 | 4,657,074 | 人民币普通股 |
海南大宏物业投资公司 | 4,572,990 | 人民币普通股 |
巨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 3,146,507 | 人民币普通股 |
广州市宇华商业配送有限公司 | 2,873,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华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504,093 | 人民币普通股 |
耿道洪 | 1,470,75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1,149,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深圳市源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罗小曼 | 866,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收回了客户欠款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收回天津世贸物流公司的往来款项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的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清理了原子公司北京中企联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北京恒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致。
5、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了新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所致。
6、无形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了新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上缴了计提的各项税金所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取了新增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质押资产的反担保保证金3000万元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了到期的银行贷款所致。
10、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增加了售房收入及结转税金所致。
11、营业成本: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增加收入结转成本所致。
12、销售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原因为公司节约了售房销售费用所致。
13、财务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将已完工的项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费用化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冲回了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所致。
15、投资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取得的是投资收益,而本报告期内清算北京中企联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投资损失所致。
1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是由于本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的债券基金期末市值减少所致。
17、营业外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子公司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对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扶植奖励资金所致。
18、营业外支出: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主要是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的诉讼赔偿款所致。
19、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主要原因为公司增加了与其他往来单位的往来支出所致。
20、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是由于报告期内增加了新购入的子公司新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8年7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控股子公司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收购新疆中盈置业有限公司97.69%和2.31%股权的事宜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新疆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鲁。自2008年9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承诺:1、在法定承诺禁售期(即所持股票获得流通权后12个月)期满后,4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2、在上述承诺的禁售期期满后,通过交易所出售的价格不低于7元/股。目前尚未到达履约时间。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序号 | 证券 代码 | 证券简称 | 期末持有 数量(股) | 初始投资 金额 | 期末账面值 | 期初账面值 | 会计核算科目 |
1 | 007005 | 嘉实债券 | 1,000,052.5 | 1,000,000.00 | 1,173,061.58 | 1,224,064.26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合 计 | - | 1,000,000.00 | 1,173,061.58 | 1,224,064.26 | - |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慧欣
200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8-53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05年4月7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证券公司)、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甘证和政路营业部)及深圳市慧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计137,659,400.00元的投资资金未尽谨慎保管义务,并未经本公司同意随意处置本公司资产。2005年10月,本公司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关于对以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和关联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的精神,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8年该案件恢复审理。
近日,我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甘肃证券公司及甘证和政路营业部并未控制上述资金的流转,没有证据证明甘肃证券公司及甘证和政路营业部侵占了我公司的资金,我公司起诉的理由与甘肃证券公司及甘证和政路营业部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公司关于甘证和政路营业部与深圳慧真公司实施了侵占财产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案件受理费817,600元,保全费690,000元,由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甘民二初字第20号)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