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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证券化立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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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证券化立法亟待完善
    2008年10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 徐振 施益
      ⊙华东政法大学 徐振 施益

      

      华尔街的金融天才们在20年前创造了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他们对住房贷款进行了证券化。虽然这种产品曾活跃了资本市场,繁荣了房地产市场,但对其过度使用最终导致了令人生畏的次贷危机的爆发。在中国的市场上也存在着住房贷款证券化的产品,虽然由于我国实行金融管制等原因,次贷危机并未直接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然而,是否有法律规制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法律框架是否完善?对其监管是否有法可依等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我国从2005年开始从法律层面上推动和规范住房贷款证券化的业务,先后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今年又最新出台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两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从具体的业务规则、会计、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做出了规定,初步建立起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是,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分析,我们还是能看到我国在房屋贷款证券化立法中的相关不足:

      信用增级的法律制度保障缺失

      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其中一个因素就是信用增级制度不健全。那些被标准普尔评为AAA级的债券(相当于美国国债信用),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随着增级机构自身面临破产而使得债券信用的急剧下降,从而导致债券价格的急跌。在我国,由于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另外,《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当担保人做了禁止性规定,使国家机关成为担保人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许多国家以政府信用对住房贷款证券化债券提供担保)。《担保法》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使我们不能为证券化产品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而证券化产品缺乏实质有力的担保的支持,其直接导致危机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信息披露制度有待立法完善

      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住房抵押证券化产品是一个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经过一系列的打包处理和信用担保后,投资者已经无法分辨其真实的风险。所以,信息披露在住房贷款证券化中极其重要。我国虽然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其只有区区15条内容,对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均规定得不够详细。笔者认为,应对发起人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违约贷款处置程序与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等作充分披露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者明白其中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尽快考虑制定《个人破产法》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美国房价下跌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在美国,许多贷款购房者都是期待房价的飙升以使其能偿还所欠银行的巨额住房贷款。但次贷危机的爆发、房价的暴跌以及经济的不景气,使这些购房者已无力偿还贷款,破产在所难免。然而,美国有《个人破产法》,它能为这些债务人解除压在其身上的沉重债务,我国却没有相关的立法。这也提醒了我们,应尽快将《个人破产法》的制定纳入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