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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如何设置期权激励
    2008年10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海序伦律师事务 陈少兰
      上海证券报法律服务版:

      本公司为国有A股上市公司,因近期公司业绩下滑,且二级市场股价低迷,拟就高级管理人员设置期权激励,令相关人员主观上更有动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及二级市场股价。请问: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2、股票来源有什么特别规定?3、可以作为被激励对象的人员有哪些?4、相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如何?

      某国有A股上市公司

      某国有A股上市公司:

      现就公司咨询问题,回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关于股票来源

      根据相关规定,股票来源为存量股权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一)关于存量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期权激励,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同时,《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2号明确了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二)如以定向增发的形式解决股票来源,则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应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的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包括: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被激励对象的规定

      (一)可以作为被激励对象的通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该等人员以外的人员成为被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不能作为被激励对象。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四)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被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被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五)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目前,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主要为:《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规定,我们总结相关个人所得税规则如下:

      (一)授权时一般不纳税,但是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应在授权时纳税。

      (二)行权时,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三)行权后,将股票再行转让的,根据现行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行权后,因拥有股份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 陈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