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时事
  • 5:观点·评论
  • 6:金融·证券
  • 7:圆桌
  • 8:上市公司
  • A1:理财
  • A2:开市大吉
  • A3:广告
  • A4:产业·公司
  • A5:股民学校
  • A6:法律服务
  • A7:专版
  • A8:专版
  • A9:信息大全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B1:基金周刊
  • B2:基金·基金一周
  • B3:基金·封面文章
  • B4:基金·基金投资
  • B5:基金·基金投资
  • B6:基金·私募
  • B7:基金·海外
  • B8:基金·专版
  • B10:基金·投资者教育
  • B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B12:基金·数据
  • B13:基金·数据
  • B14:基金·互动
  • B15:基金·研究
  • B16:基金·焦点
  •  
      2008 10 27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A6版:法律服务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A6版: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应依法进行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 为何被拒
    ■案例精选
    上市公司如何设置期权激励
    住房贷款证券化立法亟待完善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应依法进行
    2008年10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佘英辉 辛焕平
      [编者按]

      债权债务重组经常在一些经营困难或将被收购、业务将发生改变的上市公司中运用。目前,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在实践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中介机构忽视了。最近,就有“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专家志愿团”的律师致函本报法律服务专版,称其在浏览近期公布的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公告中,发现不少公司存在执行过程违法违规的现象。特选取两例,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提醒债权债务重组参与各方。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佘英辉 辛焕平

      

      上市公司的债权债务主要是应收、应付款。应付款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债务,一般是必须偿还的。应收款则大多是难以收回的坏账,有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的由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使得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无法执行的,这些应收款实际已无法收回。此外,有的上市公司可能计提了坏账损失,有的则根本没有计提。无论如何,将这些有名无实的债权和无法逃离的债务剥离、置换出去,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

      因此,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公布和修订了相关的法规规定。如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第12号专门就债务重组做出了规定。证监会则在2008年4月18日同时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实,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只是在实践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中介机构忽视了。

      笔者浏览最近公布的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公告,发现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问题。信手拈来两个案例,借以说明:

      【实例1】

      这是不久前的一则上市公司公告:根据S上市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A公司拟通过让渡S公司的控股权,收回S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人员,设立T公司,从而实现S公司资产重组战略。现S公司与A公司共同向S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正式通知如下:在S公司重组基准日,S公司重组基准日前的全部债权,由A公司收回的原S公司全部资产设立的T公司享有;S公司重组基准日前的全部债务,由新设立的T公司承担。希望S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予以支持和配合,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S公司和A公司就该债权债务转让予以确认,并办理上述债权债务转让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逾期未书面回复的S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视为同意该债权债务转让。

      

      【实例2】

      M公司是一家ST公司,曾由G公司进行过收购重组,但依然未摆脱ST局面。现由H公司收购和重组,注入资产和新业务。重组需要剥离M公司的陈年债务,G公司去年以50万元注册成立X公司,用于接收M公司剥离的资产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大部分债权人均同意M公司债务转让给X公司,但仍有近500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1.49%的债权人未明确同意剥离(转移),债权人尚未同意转移的债务,由G公司担保偿还。M公司公告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M公司已经获得同意债务转移的债权人所持债权额为3.8亿元(占拟转移债务总额的比例为 88.51%),其余近5000万元(占拟转移债务总额的比例为 11.49%)债务为生产经营性负债,根据M公司与X公司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书》,至交割日债权人尚未同意转移的债务,由X公司承接和偿还,并由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未来偿债风险。

      

      【法律分析】

      对于债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转让的方法和对债务人的效力。有效的债权转让必须是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我们来分析第一则实例,S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共同公告通知S公司的债权人转让债权,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要求债权人通知,S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其控股股东共同通知,是符合这一规定的。问题是以公告形式进行通知是否合适?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确实尚无统一的解释。但笔者认为,债权有相对性,相应的通知也应当是一对一进行,而不应当是公告代替。债权人有地址、有住所、有名称,债权有内容、有数额,应当按照通常合同履行时的通知方式,即便一对一的通知不能送达时,为勤勉尽责再采取公告形式,也应当公告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不能笼统不清。此外,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债权转让既涉及重组方案是否成功,更涉及今后上市公司资产安全和董事、高管和中介机构的责任,采取书面形式,保存充分的证据,既便于方案的审核,也便于今后责任的辨别。

      对债务的转移(剥离),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显然,债务的转移比债权转让严格得多。因为债务转移意味着由不同的人来承担债务,有逃离债务或使债务落空的风险。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才能转移给第三人。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的陈年债权往往难以收回,转让出去,对上市公司只是账面资产减少。但债务转移则不同,一方面,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就可能造成债务转移方案部分或全部不能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债务转移实施了但存在瑕疵,债权人依旧可以向上市公司索偿,有可能导致债务重组重来,使上市公司陷入困境。由此看来,上市公司的债务转移不得不谨慎进行。

      对照法律规定,上列两则实例关于债务转移的做法都存在问题。第一则实例中,S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共同公告通知债权人在15日内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同意。债权人是权利人,并没有义务同意债务人债务的转移;同意必须是债权人自由意志的自愿表达,不能以行政命令或强迫方式,也不能在债权人未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就视为同意。在第二则实例中,相关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看来已经经过了征求债权人同意的程序,所以得到88.5%的债权人同意,但仍有近11.5%的债权人没有得到同意,他们代表着近5000万元的债权。虽然当事人设计由X公司承接并由G公司担保的偿债方案,但上市公司并不能合法地转移这些债务。有的债权人可能得到法院判决书,由于M公司长期经营不善无力执行判决义务,但等到M公司重组成功后,这些债权人依法完全有权恢复执行,向上市公司M要求履行还债义务。

      以上两则实例只是笔者从最近公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中信手拈来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类似的实例。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重组才能达到成功重组的目的,否则,就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