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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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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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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39版)
    2008年10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现变更为:

    预计负债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种类年初账面余额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账面余额形成原因本年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对外担保220,500,000.0080,000,000.00140,500,000,00担保20,300,000.00

    注:对外担保预计负债本年减少80,000,000.00元,详见本附注十三。

    (三)原财务报表附注八之(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注22未分配利润披露情况为:

    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335,804,096.73-336,538,327.56
    加:会计政策变更(注)-3,536,393.93-3,807,743.39
    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39,340,490.66-340,346,070.95
    加:本年净利润103,939,594.121,005,580.29
    其他
    可供分配利润-235,400,896.54-339,340,490.66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储备基金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35,400,896.54-339,340,490.66
    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年末未分配利润-235,400,896.54-339,340,490.66

    注:本公司本年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影响数-3,536,393.93元,详见本附注五之1。

    现变更为:

    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316,304,096.73-317,038,327.56
    加:会计政策变更(注)-3,536,393.93-3,807,743.39
    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19,840,490.66-320,846,070.95
    加:本年净利润82,602,312.981,005,580.29
    其他  
    可供分配利润-237,238,177.68-319,840,490.66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储备基金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37,238,177.68-319,840,490.66
    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年末未分配利润-237,238,177.68-319,840,490.66

    注:本公司本年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影响数-3,536,393.93元,详见本附注五之1。

    (四)原财务报表附注八之(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注24营业税金及附加披露情况为: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税种本年发生额上年发生额
    营业税170,000.0075,600.11
    城建税11,900.0029,714.52
    教育费附加6,800.0016,979.72
    土地使用税162,427.06162,943.05
    房产税144,000.0096,000.00
    合计495,127.06381,237.40

    现变更为: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税种本年发生额上年发生额
    营业税170,000.0075,600.11
    城建税11,900.0029,714.52
    教育费附加6,800.0016,979.72
    土地使用税649,708.20162,943.05
    房产税144,000.0096,000.00
    合计982,408.20381,237.40

    (五)原财务报表附注八之(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注27营业外收入披露情况为:

    营业外收入明细如下:

    项目本年发生额上年发生额
    债务重组利得112,160,980.69
    债权打包转让1,798,458.48
    出售无形资产利得5,378,534.26
    其他67,039.141,367.01
    合计112,228,019.837,178,359.75

    注:本公司本年债务重组利得112,160,980.69元,明细情况如下:

    (1)2007年10月25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所应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8,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经和解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1,280万元代为清偿,本公司据此确认了该笔债务重组利得67,050,000.00元,该事项详见本附注十三、(二)之(2);

    (2)2007年12月29日,本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所欠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利息6,760,980.69元)达成和解协议,经和解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750万元代为清偿,本公司据此确认了该笔债务重组利得24,260,980.69元,该事项详见本附注十三、(二)之(1);

    (3)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3,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经和解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915万元代为清偿,本公司本年度据此期后事项确认了该笔债务重组利得20,850,000.00元,该事项详见本附注十二、(一)之(1)。

    现变更为:

    营业外收入明细如下:

    项目本年发生额上年发生额
    债务重组利得91,310,980.69
    债权打包转让1,798,458.48
    出售无形资产利得5,378,534.26
    其他67,039.141,367.01
    合计91,378,019.837,178,359.75

    注:本公司本年债务重组利得91,378,019.83元,明细情况如下:

    (1)2007年10月25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所应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8,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经和解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1,280万元代为清偿,本公司据此确认了该笔债务重组利得67,050,000.00元,该事项详见本附注十三、(二)之(2);

    (2)2007年12月29日,本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所欠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利息6,760,980.69元)达成和解协议,经和解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750万元代为清偿,本公司据此确认了该笔债务重组利得24,260,980.69元,该事项详见本附注十三、(二)之(1)。

    (六)原财务报表附注八之(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注28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之(1)采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披露情况为:

    补充资料本年金额上年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103,987,000.401,003,454.51
    加:资产减值准备3,071,067.0423,066.59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1,296,876.821,332,389.50
    无形资产摊销858,330.36864,581.0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59,994.0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3,612,727.503,557,477.5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84,119.78559,036.42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4,778,017.31-1,889,733.48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5,150,938.98-2,484,220.66
    其他                                 (注)-112,160,980.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22,062.883,126,045.4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年末余额1,024,970.8313,096,586.37
    减:现金的年初余额13,096,586.37502,660.25
    加: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071,615.5412,593,926.12

    注:“其他”项目-112,160,980.69元,系本年确认的债务重组收入。

    现变更为:

    补充资料本年金额上年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82,649,719.261,003,454.51
    加:资产减值准备3,071,067.0423,066.59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1,296,876.821,332,389.50
    无形资产摊销858,330.36864,581.0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59,994.0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3,612,727.503,557,477.5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84,119.78559,036.42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4,778,017.31-1,889,733.48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5,638,220.12-2,484,220.66
    其他                                 (注)-91,310,980.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22,062.883,126,045.4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年末余额1,024,970.8313,096,586.37
    减:现金的年初余额13,096,586.37502,660.25
    加: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071,615.5412,593,926.12

    注:“其他”项目-91,310,980.69元,系本年确认的债务重组收入。

    (七)原财务报表附注十或有事项之(一)或有事项-对外担保披露情况为:

    截至本报告日止,本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余额合计160,425,718.70元,法院均已判决,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预计了担保损失139,150,000.00元(账列“预计负债”)。由于借入款项及对外担保等引起的诉讼事项,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常新规土字(2002)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并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本公司预计担保损失139,150,000.00元的明细情况如下:

    1、2002年12月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3,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仍有本金29,448,500.00元及利息未能偿付而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9,448,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2、2003年3月14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2月24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3)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3、2002年12月27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1月15日,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及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212,664.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4、2003年7月23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400万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575.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5、2003年7月15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偿付,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款13,977,218.70元并诉诸法院。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3,977,218.70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641.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6、2003年9月28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借款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7)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冻结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花园路59号房屋的租金。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3,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7、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915万元代为清偿,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对此事项按和解协议预计担保损失915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上述1至6项按借款本金全额预计担保损失13,000万元,对第7项预计担保损失915万元。

    现变更为:

    截至本报告日止,本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余额合计160,425,718.70元,法院均已判决,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预计了担保损失140,500,000.00元(账列“预计负债”)。由于借入款项及对外担保等引起的诉讼事项,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常新规土字(2002)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并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本公司预计担保损失140,500,000.00元的明细情况如下:

    1、2002年12月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3,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仍有本金29,448,500.00元及利息未能偿付而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9,448,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2005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浦东分行、上海托普教育公司、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校共同签订《和解协议书》,由上海托普教育公司承担(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的《民事判决书》项下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须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偿还的但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本公司根据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调整了对该项担保债务的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担保损失调整为1,000万元。

    2、2003年3月14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2月24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3)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3、2002年12月27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已展期至2004年1月15日,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及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212,664.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4、2003年7月23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400万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575.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5、2003年7月15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兑商业汇票2,000万元,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交存600万元的保证金,本公司为1,40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偿付,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款13,977,218.70元并诉诸法院。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13,977,218.70元票据垫款及逾期罚息、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80,641.00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6、2003年9月28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借款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7)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冻结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花园路59号房屋的租金。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3,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7、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915万元代为清偿,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

    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上述第1项预计担保损失1,000万元,第2至7项按借款本金全额预计担保损失13,050万元。

    (八)原财务报表附注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债务重组之1披露情况为:

    (1)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915万元代为清偿,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先支付人民币45.75万元,其余部分于2008年5月15日前付清;如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履约,则其先行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继续对本公司主张全部担保责任,且有权对本公司以原判决内容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协议,本公司调整了2007年12月31日对该担保债务的预计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调整为915万元。

    现变更为:

    (1)2003年7月3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7月30日到期,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已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查封本公司等值3,000万元的财产。根据2004年12月7日四川省高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本公司承担150,000.00元诉讼费用。

    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915万元代为清偿,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先支付人民币45.75万元,其余部分于2008年5月15日前付清;如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履约,则其先行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继续对本公司主张全部担保责任,且有权对本公司以原判决内容强制执行。

    (九)原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及之2披露情况为:

    因连续3年亏损,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资产总额为9,282.73万元,负债总额为24,291.04万元(其中因担保而发生的预计负债为13,915.00万元),净资产为-15,008.3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1.68%。为尽快改善资产质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并恢复上市,本公司迄今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为:

    2、公司积极推动了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目前债务重组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后续的资产重组进入资产和业务正常运营创造了条件,公司已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并已实施完成,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已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并使公司取得债务重组收益11,216.10万元。公司准备在完成债务和解的同时,立即启动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随着公司债务和解的最终解决和重组工作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推进,公司将全面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

    现变更为:

    因连续3年亏损,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资产总额为9,282.73万元,负债总额为24,474.77万元(其中因担保而发生的预计负债为14,050.00万元),净资产为-15,192.0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3.66%。为尽快改善资产质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并恢复上市,本公司迄今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为:

    2、公司积极推动了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目前债务重组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后续的资产重组进入资产和业务正常运营创造了条件,公司已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并已实施完成,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已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并使公司取得债务重组收益9,131.10万元。公司准备在完成债务和解的同时,立即启动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随着公司债务和解的最终解决和重组工作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推进,公司将全面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

    (十)原财务报表附注十五补充资料之(三)非经常性损益、之(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披露情况为:

    (三)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会计字[2007]9号”),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非经常性收入项目:  
    1、债权转让收益1,798,458.48
    2、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378,534.26
    3、债务重组收益112,160,980.69
    4、营业外收入中的其他项目67,039.141,367.01
    小计112,228,019.837,178,359.75
    非经常性支出项目:  
    1、营业外支出16,119.77466.55
    小计16,119.77466.55
    影响利润总额112,211,900.067,177,893.20
    减:所得税(33%)
    影响净利润112,211,900.067,177,893.20
    影响少数股东损益-312.74-2.05
    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112,212,212.807,177,89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8,272,618.68-6,172,314.96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计算结果

    报告期利润本年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Ⅰ)-68.95%-51.27%1.821.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Ⅱ)5.49%4.08%-0.14-0.14

    报告期利润上年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Ⅰ)-0.39%-0.39%0.02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Ⅱ)2.42%2.42%-0.11-0.11

    2、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项目序号本年数上年数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03,939,594.121,005,580.29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2112,212,212.807,177,895.25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1-2-8,272,618.68-6,172,314.96
    年初股份总数457,218,250.0057,218,250.00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5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6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年末的月份数7
    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8
    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年末的月份数9
    报告期月份数101212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1=4+5+6×7÷10-8×9÷1057,218,250.0057,218,250.00
    基本每股收益(Ⅰ)12=1÷111.820.02
    基本每股收益(Ⅱ)13=3÷11-0.14-0.11
    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14
    所得税率1533%33%
    转换费用16
    认股权证、期权行权增加股份数17
    稀释每股收益(Ⅰ)18=[1+(14-16)×(1-15)]÷(11+17)1.820.02
    稀释每股收益(Ⅱ)19=[3+(14-16)

    ×(1-15)]÷(11+17)

    -0.14-0.11

    现变更为:

    (三)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会计字[2007]9号”),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非经常性收入项目:  
    1、债权转让收益1,798,458.48
    2、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378,534.26
    3、债务重组收益91,310,980.69
    4、营业外收入中的其他项目67,039.141,367.01
    小计91,378,019.837,178,359.75
    非经常性支出项目:  
    1、营业外支出16,119.77466.55
    小计16,119.77466.55
    影响利润总额91,361,900.067,177,893.20
    减:所得税(33%)
    影响净利润91,361,900.067,177,893.20
    影响少数股东损益-312.74-2.05
    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91,362,212.807,177,89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8,759,899.82-6,172,314.96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计算结果

    报告期利润本年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Ⅰ)不适用不适用1.781.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Ⅱ)不适用不适用-0.15-0.15

    报告期利润上年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Ⅰ)不适用不适用0.02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Ⅱ)不适用不适用-0.11-0.11

    2、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项目序号本年数上年数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82,602,312.981,005,580.29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291,362,212.807,177,895.25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1-2-8,759,899.82-6,172,314.96
    年初股份总数457,218,250.0057,218,250.00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5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6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年末的月份数7
    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8
    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年末的月份数9
    报告期月份数101212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1=4+5+6×7÷10-8×9÷1057,218,250.0057,218,250.00
    基本每股收益(Ⅰ)12=1÷111.440.02
    基本每股收益(Ⅱ)13=3÷11-0.15-0.11
    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14
    所得税率1533%33%
    转换费用16
    认股权证、期权行权增加股份数17
    稀释每股收益(Ⅰ)18=[1+(14-16)×(1-15)]÷(11+17)1.440.02
    稀释每股收益(Ⅱ)19=[3+(14-16)

    ×(1-15)]÷(11+17)

    -0.15-0.11

    上述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更正事项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0月23日决议批准。

    法定代表人:曾东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李世界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奕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