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27日下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77,218,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黄建民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转让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集中资源抓好规划项目建设,盘活部分非本公司经营的资产,公司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拍卖,将本公司所持有的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40%股权,以人民币7000万元价格转让给龙岩市新罗区岩山福利水泥厂,双方于2008年9月25日在福州市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本次会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及《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予以追认。详细情况见本公司披露于2008年10月7日《上海证券报》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218,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林涵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