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60,320,147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0月30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07年3月30 日召开了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7年10月30日实施了该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相关股东所做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相关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限售承诺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目前,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发生转让。
三、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160,320,147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
(三)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 | 之前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 |
股份总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4.506% | 0 | 65,975,369 | 4.506% |
2 |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 4.506% | 0 | 65,975,369 | 4.506% |
3 |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94% | 0 | 28,369,409 | 1.94% |
合 计 | 10.95% | 0 | 160,320,147 | 10.95% |
五、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339,310,692 | 91.48% | -160,320,147 | 1,178,990,545 | 80.53% |
其中:国有法人持股 | 1,339,310,692 | 91.48% | -160,320,147 | 1,178,990,545 | 80.53%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24,789,308 | 8.52% | +160,320,147 | 285,109,455 | 19.47% |
三、股份总数 | 1,464,100,000 | 100% | 0 | 1,464,100,000 | 100% |
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转让限售存量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及申请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其在国元证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所做出的有关承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亦符合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二)本次申请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我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我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