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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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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预告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5月1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8年10月22日,本基金A类份额可分配收益为348,006,095.10元;B类份额可分配收益为157,319,75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实施本基金的第二次分红,以截至2008年10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8元;向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8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8年11月4日。

      2、红利发放日:2008年11月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8年11月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8年11月6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8年11月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08年11月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8年11月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8年11月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七、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010-58698918。

      3、本基金销售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