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0月29日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展示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鲁冠球董事长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95人,代表股份687,951,8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7.0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72,665,559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15,285,225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母公司房产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房产转让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58,401.0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8.20%;反对735,55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24%;弃权334,8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56%。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215,89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23.90%;反对735,55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24%;弃权334,8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5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6,701,67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2%;反对584,45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弃权665,69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036,11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2.04%;反对584,45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弃权665,69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6,411,33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78%;反对1,103,59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6%;弃权436,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6%。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745,7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2.00%;反对1,103,59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6%;弃权436,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6,371,73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77%;反对818,88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弃权761,19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706,1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99%;反对818,88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2%;弃权761,19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六、前十大股东的表决结果 数量:股
名称 | 万向集团公司 | 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 | 冠 球 | 连 法 | 胜 利 | 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 刘 昌 |
所持股数 | 626103795 | 24685615 | 11803497 | 10010879 | 4506685 | 2376609 | 2376609 | 2376608 | 1428988 | 279693 |
参会方式 | 现场 | 现场 | 网络 | 现场 | 现场 | 现场 | 现场 | 现场 | 网络 | 网络 |
提案1 | 回避表决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提案2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未投 |
提案3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未投 |
提案4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未投 |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勇律师、林尚乾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和林尚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