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之2009年至2011年综合服务合同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广州造船厂”)于2008年10月28日签订综合服务合同(“综合服务合同”),依照此合同,广州造船厂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本集团”)、本集团员工及员工家属提供医疗服务,餐饮服务,婴幼子女入托服务,技术工人培训服务,以及宿舍区管理服务(“综合服务”)。
综合服务合同的条款以双方于2005年12月8日签订(于2005年12月8日公告)的综合服务合同(“2005合同”)为基础,而该合同则以双方分别于2001年4月20日(于2001年4月24日公告)及2003年4月22日(于2003年4月23日公告)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以及综合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为基础。除了因广州市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公司不再向广州造船厂支付医疗服报销费及因有关中小学移交政府广州造船厂不再提供中小学教育服务之外,综合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与2005合同基本相同。
日期:2008年10月28日
签订方:(1) 本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有造船、修船、钢结构及其他机电产品。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持有本公司35.71%的股份。
(2) 广州造船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船集团的直属企业,主营业务有船舶配件生产,提供饮食、医疗及技校等服务。
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三年。
建议上限额
本公司根据综合服务应支付的年度总服务费用(“总服务费”)每月支付。
总服务费用基于2005合同的总服务费设定。
本公司依照2005合同所付的2006、2007年度总服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29万元(约港币828万元)及762万元(约港币866万元)。预计2008年度总服务费用约人民币782万(约港币889万元),每项综合服务合同的预计总费用细目分类如下:
1. 医疗服务:约人民币142万元(约港币161万元);
2. 餐饮服务:约人民币201万元(约港币228万元);
3. 婴幼儿子女入托服务:约人民币95万元(约港币108万元);
4. 中小学教育服务:约人民币138万元(约港币157万元);
5.技术工人培训服务:约人民币106万元(约港币120万元);及
6.宿舍区管理服务:约人民币100万元(约港币114万元)。
2009年总服务费建议上限额为人民币7,450,000元(约港币8,465,910元),2009年每项综合服务的预计总费用细目分类如下所列:
1. 医疗服务:无;
2. 餐饮服务:人民币3,000,000元(约港币3,409,091元),按2008年度此项服务费用增加49.3%,主要是因为:
(1)造船产量的提高对劳务工的需求增加。
(2)生产任务饱满,完工船舶增加,使得晚餐、夜班、试航、承办船舶下水及交船仪式宴会等的饮食服务增加。
(3)物价指数的升高。
3. 婴幼儿子女入托服务:人民币950,000元(约港币1,079,545元),与按2008年度此项服务费用持平;
4. 技术工人培训服务:人民币2,000,000元(约港币2,272,727元),按2008年度此项服务费用增加88.7%,主要是因为:
(1)造船产量的提高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增加。
(2)根据生产需要,广船厂向本集团员工提供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次数及参加培训人数均增加30%以上。
(3)受中国造船行业扩张的影响,造船技术工人供应趋紧。
5. 宿命区管理服务:人民币1,500,000元(约港币1,704,545元),按2008年度此项服务费用增加50%,主要是因为:
(1)本集团员工对宿舍区管理服务的要求提高。
(2)员工人数的增加以及宿舍区房产交易量的增加,使广船厂提供的协助办理购房、办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及提取的工作量增加。
(3)宿舍区住房及设施维护费增加。
根据综合服务合同,总服务费将参考、但不会高于“物价指数”(是指在合同期间,由广州市统计局发表的旨在说明广州市上一年度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涨落情况的统计数字)每年进行调整。总服务费可按相关年度的“价格指数”、本集团职工及家庭数量及相关年度实际提供的综合服务量上下调整。
2010年的建议上限额为经2009年物价指数调整之2009年总服务费,2011年的建议上限额为经2010年物价指数调整之2010年总服务费。
交易原因
广州造船在本公司上市前已向本集团、集团员工及员工家属提供综合服务。因本集团、集团员工及员工家属继续需要综合服务,所以本公司与广州造船厂签订综合服务合同。依照该合同,广州造船厂将继续向本集团、集团员工及员工家属提供综合服务。
持续关联交易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集团持有本公司约35.71%的股份,广州造船厂为中船集团直属企业,因此广州造船厂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2.5%,因此综合服务属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1)条项下的关联交易,只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5(1)与第14A35.(2)有关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1段的规定,上述综合服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综合服务合同须公告中及将在相应年度报告及报表中披露。
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认为综合服务合同是在平等基础上磋商的;综合服务合同的交易在本公司经营之正常业务范围之内并按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对本公司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本公告人民币88 = 港币100 的兑换率仅供参考。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州,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