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闫海清、代理总经理沈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胜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立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093,963,937.99 | 2,286,767,547.11 | -8.4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285,619,997.11 | -1,628,571,407.09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0.69 | -3.95 |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9,950,296.65 | -76.1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5 | -76.15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1,375,794.20 | 1,912,191,404.20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 | 4.6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33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 | 4.64 |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 669.49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 -47.67 |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元) 扣除方式:合并扣除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55,715.99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529,526.24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 |||
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投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2,039,911,696.37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7,368,681.84 | ||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
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金额总数 | -33,493.38 | ||
合计 | 2,048,320,695.08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36,386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 | 15,328,897 | 人民币普通股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58,373 | 人民币普通股 | |
荣秋香 | 1,868,738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621,069 | 人民币普通股 | |
董浩洋 | 1,403,439 | 人民币普通股 | |
苗大有 | 1,380,682 | 人民币普通股 | |
胡心平 | 1,121,103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华强 | 1,058,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左枚桂 | 795,4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梅安 | 767,551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与上年度期末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08年9月30日 | 2007年12月31日 | 增减比例 | 主要原因 |
短期借款 | 475,471,955.39 | 2,112,936,032.09 | -77.50% | 本期债务重组及重组后债务转长期应付款所致 |
应付帐款 | 113,079,731.52 | 240,146,388.17 | -52.91% | 本期债务重组及重组后债务转长期应付款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131,281,358.74 | 577,863,040.68 | -77.28% | 本期债务重组及重组后债务转长期应付款所致 |
长期借款 | 60,194,284.76 | 143,300,284.76 | -57.99% | 长期借款逾期转短期借款所致 |
长期应付款 | 722,658,971.35 | 0.00 | -- | 重组后债务转长期应付款所致 |
预计负债 | 0.00 | 228,006,258.36 | -- | 债务重组后担保债权转长期应付款所致 |
3.1.2利润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08年1-9月 | 2007年1-9月 | 增减比例 | 主要原因 |
管理费用 | 95,817,109.93 | 63,094,584.02 | 51.86% | 本期管理人费用开始计入及部分生产设备停车损失所致 |
财务费用 | 67,445,786.45 | 231,375,692.14 | -70.85% | 本报告期从08年2月5日不再计提银行借款利息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2,050,338,785.49 | 2,160,861.29 | 94785.26% | 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
净利润 | 1,859,204,884.90 | -210,813,012.62 | --- | 根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本公司重整计划,本公司对债权人申报确认的债务按应偿还的金额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金额,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
3.1.3现金流量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08年1-9月 | 2007年1-9月 | 增减比例 | 主要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950,296.65 | 83,631,750.36 | -76.15% | 国内原材料涨价及塑料化工行业不景气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379,275.00 | -57,040,097.87 | --- | 本报告期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保定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营业部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贷款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7年5月31日,宝硕集团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目前处于清算阶段。
2、2008年1月3日,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保破字第0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08年1月28日,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08年2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保破字第014-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按以下方案履行还债义务:对于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六期清偿完毕,每六个月清偿六分之一;对于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其中经济补偿金在宝硕股份与相应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对于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对于普通债权,各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按13%比例以现金清偿部分,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三分之一,具体支付时间为每一期的期末。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分配,债权人不同意分配股票或无法按时提供开户资料的,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持有,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宝硕股份股票恢复交易后六个月内变现,并分配给相应债权人。
3、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08年2月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2007)保破字第014—5号及第01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08年2月22日将公司全体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40,295,784股和限售流通股股东金华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22,000,000股、15,546,605股、12,723,314股、7,083,513股、2,413,056股、2,183,763股股权解冻并将上述六名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23,084,419股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4、受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2008年2月25日,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45,130,937股股权进行拍卖,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竞买了上述45,130,937股股权,相关股权过户手续于2008年5月9日办理完成。
为了执行公司重整计划,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让渡的公司股份中的78,000,000股股权划转至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于2008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增至123,130,937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5、2008年6月30日,公司与新希望化工、添惠投资公司、茂源实业公司及自然人刘畅和王守勤于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2008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拟向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金平添惠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畅和王守勤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股份,用以收购新希望化工持有的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甘肃新川化工有限公司59.43%股权、添惠投资公司持有的新川化工18.57%股权、茂源实业公司持有的新川化工9.29%股权、刘畅持有的新川化工7.14%股权及王守勤持有的新川化工5.57%股权。该事项经200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放弃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启动本项交易。
6、2008年8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拟委托保定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营业部向公司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2008年8月5日,公司与保定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营业部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保定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营业部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8月4日,贷款年利率7.47%。该交易已经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2008年9月8日,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95,139股股份中的691,627、509,475、494,037股分别转让给自然人苏韬、温世英、王志刚,过户后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1) 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因司法划转或破产重整让渡股份后限售流通股股东股改承诺如下:
股东名称 | 承诺事项 | 承诺履行情况 | 备注 |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
苏韬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1 |
温世英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
王志刚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
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1 |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2 |
金华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3 |
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4 |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 | 其中7,310,731股承诺:(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履行中 | 注5 |
其中15,773,688股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
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履行中 | 注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履行中 | |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履行中 |
注1:2008年9月8日,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95,139股股份中的691,627、509,475、494,037股分别转让给自然人苏韬、温世英、王志刚,过户后石家庄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三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将严格按照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注2:因宝硕集团借款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5,546,605股以每股1.90元价格过户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偿债务, 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将严格按照股份划出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注3:因宝硕集团担保纠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200万股以每股0.972元价格过户给金华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将严格按照股份划出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注4:因宝硕集团债务纠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183,763股过户给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将严格按照股份划出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注5: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是公司为执行公司重整计划开立的临时存放让渡股份的账户,该账户名下,其中7,310,731股承诺:(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其中15,773,688股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注6:2008年2月25日,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45,130,937股股权进行拍卖,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竞买了上述股份并于2008年5月9日办理过户手续。为了执行公司重整计划,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将宝硕集团让渡的公司股份中的78,000,000股股权过户至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增持至123,130,937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将严格按照股份划出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2)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5日依法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按以下方案履行还债义务:
对于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六期清偿完毕,每六个月清偿六分之一;对于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其中经济补偿金在宝硕股份与相应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对于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对于普通债权,各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按13%比例以现金清偿部分,在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三分之一,具体支付时间为每一期的期末。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分配,债权人不同意分配股票或无法按时提供开户资料的,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持有,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宝硕股份股票恢复交易后六个月内变现,并分配给相应债权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