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责令偿付能力限期达标(上接1版)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版)二是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一年及一年以内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而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通知明确,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今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通知进一步明确,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并向保监会报告。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主报告人应当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据悉,从2008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责令
偿付能力限期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