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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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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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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多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投向且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科目累计余额51751万元,其中39894.50万元是委托总承包商北海腾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腾盛”)施工生产的预付工程款,公司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均承包给北海腾盛,上述在建工程项目已停工,公司与北海腾盛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此前多次否认北海腾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直至2008年7月9日才披露北海腾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资金管理混乱,公司多次与北海腾盛、北海赛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和北海天然药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截至2007年12月31日尚有11282.80万元未收回,公司与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此前多次否认上述五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直至2008年7月9日才披露上述五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2007年新增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5.24万元,性质恶劣。

      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10.2.4条、10.2.5条、11.2.1条、11.2.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