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权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同类业务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同业竞争。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业务,但两个公司之间达成协议,能够达到有效规避同业竞争效果的除外。
今年6月中旬,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根据有关批复,华欧国际证券获得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和证券经纪业务许可被限定在长江三角洲区域。
华欧证券获得的这种具有区域性质的业务牌照,是否将普遍存在呢?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介绍,这实际上是华欧国际证券同控股股东财富证券为规避同业竞争而进行协商的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根据授权,证监会进一步明确“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该负责人表示,无论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是证监会其他有关条例,都尽量避免了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但“如果两个公司之间达成协议,提出一整套方案和安排,经证监会审查,认定确实能够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那就可以了。”
实际上华欧证券获得证券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时,就采纳了规定中的做法。华欧国际证券在申请开展业务时,同控股股东财富证券达成协议,规定财富证券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不进行经纪业务,该区域的经纪业务转由华欧国际证券开展,同时财富证券不再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把这块牌照也给了华欧国际证券。
需要注意的是,在停止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后,财富证券针对经纪业务客户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为并不违规。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在华欧国际证券这个个案中,财富证券面向经纪业务客户提供投资服务,除了经纪业务佣金以外,并不单独收取咨询费,也不单独就投资咨询业务同客户签订合同,这样只属于‘投资咨询服务’而并不被认定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也就不存在跟华欧国际证券之间的同业竞争了。”该负责人表示。